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86號
TPDV,109,司促,13386,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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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彥豪

張珍鳳
仇立顯
賴字鋅
黃麗心
陳芸汶
李訓全
曾文良
語楨
李純青
陳綺雯
黃湘喬
李學溱
吳瑞玲
毛清源
林柏實
曾于萍
林同濱
唐愛麗
黃志遠
郭秋伶
蔡明忻
蔡應龍
李錫嬌
梁新
廖英蘭
黃筱薇
黃淑貞
吳權倫
廖梓
林建安
張學輝
徐素琴
王國麟
上三十四人
共同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彥豪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珍鳳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仇立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字鋅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心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芸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訓全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文良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語楨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純青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綺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喬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瑞玲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毛清源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實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于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同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愛麗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遠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秋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明忻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應龍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錫嬌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新平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英蘭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筱薇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貞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權倫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梓而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安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學輝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素琴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麟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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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