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泉忠宏即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 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經相對人母公司日商 NHN JAPAN株式會社指派黃文利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務報表承認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指派決議 書、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 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63 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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