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徐肇惠
相 對 人 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
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
本院駁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分別檢查相對人3間公司之裁定均提
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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