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1號
TPDV,109,勞訴,61,202008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AW000H108003

訴訟代理人 姜智青
姜鈞律師
被 告 鄭博元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待調查證據結果到院,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