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AW000H108003
訴訟代理人 姜智青
姜鈞律師
被 告 鄭博元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待調查證據結果到院,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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