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03號
TPDV,109,勞訴,30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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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03號
原 告 簡欣民
陳俊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林漁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
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
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
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次按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所明定。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
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總計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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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林漁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