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28號
TPDV,109,勞訴,128,2020080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姚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判決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木白石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8,933元及利息,
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價)額之部分,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作為計算依據
,而以判決所認每月薪資28,000元之計算,於5年期間薪資收入
總數計算價額為1,680,000元(28,000*12月*5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1/1頁


參考資料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