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 SCHEPERS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周修平律師
被 告 陳宜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6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