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91號
TPDV,109,勞補,291,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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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簡睿妍

相 對 人 豪野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 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且請 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復職日止之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998元 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帳戶及按月提繳健保費補償金558元, 另請求聲請人給付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6月11日間加班費 7,220元;就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參 酌聲請人生於68年11月15日,於109年6月12日相對人終止兩 造間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40歲6月餘,距離強制退休年 齡65歲,約有24年餘,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聲請 人請求確認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5年,再以聲請人主張兩 造間僱傭關係於109年6月11日以後繼續存在,相對人應按月 給付聲請人工資32,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998元、健保 補償金558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073,360元,復加計加 班費7,2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0,580元,應徵勞動 調解聲請費2,0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 資、勞工退休金及健保補償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計 其價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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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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