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27號
TPDV,109,再易,2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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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 原告 劉季平
再審 被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7月9日108年度簡上字第30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 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 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 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 08年度簡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係於民國109年7月9日確定( 因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於109年7月9日宣判時即確定), 而再審原告於109年7月15日收受上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 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108年度簡上字 第307號卷第223頁),並於109年7月2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此有民事再審之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見本院卷第7 頁),足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逾30日之不變期 間,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06年6月22日成立訴訟上調解 ,合意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約定回復原狀之方式為再 審原告願於106年7月4日前,將建物回復移轉登記為再審被 告所有,並將土地塗銷移轉登記,返還回復登記為再審被告 所有,且合意委由再審被告辦理建物及土地之移轉登記。詎 再審被告未通知再審原告,遲至106年7月28始將土地登記申 請書遞至地政事務所收件,而申請書上再審原告簽名字樣, 非再審原告所親簽,且申辦原因記載「調解移轉登記」,而 非「塗銷移轉登記」,與調解筆錄本意未合。是以,再審原 告於106年8月2日前固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嗣因兩造間契 約解除,回復原狀,再審原告所繳交之房屋管理費即得依民 法第259條第5款及第179條規定,請求再審被告返還,原確 定判決就上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 :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22萬



5,168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 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 訴,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就足以影響於 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係指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 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 果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 ,若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縱經斟酌亦不足 以影響判決基礎之意見,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本條 所定之再審事由。
四、經查,再審原告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主張原確定判 決漏未斟酌云云,然原確定判決業已審酌該項證據,此觀原 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㈢點即明(見本院卷第31頁 ),再審原告所提前揭再審理由,實係就原確定判決事實認 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當否加以指摘,經核顯非屬就原確定 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重要證物」為主張,且原確 定判決已就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經兩造合意解除,再審被告 於106年8月2日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並非區分所有 權人,本不負有支付管理費之義務,亦不因再審原告支付管 理費而受有何利益,而認再審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 第5款規定請求再審被告給付管理費為無理由之原因詳予論 述,復於事實理由欄第七項說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不逐 一論列等語,即認其餘證據均不足以影響所認定之判決結果 ,而無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情事。再審原告猶 指摘原確定判決有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 再審事由,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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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