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陳偉銓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受告知人 廖昌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上訴人對追加被告廖昌禧追加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 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