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8號
TPDV,108,重訴,58,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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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毓芬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 告 陳昭蓉
林育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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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