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16號
TPDV,108,重訴,416,20200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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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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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