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4號
TPDV,108,重訴,30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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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
蔡正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陳曉婷律師
被 告 陳劍倫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4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
定送達20日內具狀分別就本件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因果關係
,再行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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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