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39萬2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6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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