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78號
TPDV,108,訴,778,2020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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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威震
被 上訴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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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