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25號
TPDV,108,訴,4125,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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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鐘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施羽韓、陳
建辰、官世偉陳威升胡義宏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2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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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