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上 訴 人 謝宏博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上訴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上訴人 廖志成
洪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 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63頁),依前開規 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同年月27日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 至同年7月30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 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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