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8號
TPDV,108,訴,368,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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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子睿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克隆」之記載,均更正為「柏明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照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出民事聲請狀記載意旨略以 :被告即反訴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本為「范克隆」,於109年3月4 日判決前之109年1月16日變更「柏明希」,惟因未即得知而 未能於原判決期日前陳報,為此聲請更正等語,經核與其所 提出之經濟部函文並無不符,應可確定,是該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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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