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麗雲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
8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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