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66號
TPDV,108,簡上,66,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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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6號
被 上訴人 藤岡龍雄


蔣瑜瑋



上列被上訴人藤岡龍雄蔣瑜瑋與上訴人游正全間請求給付通行
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藤岡龍雄蔣瑜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由徐志明律師、方瓊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合法代理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有欠 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法院於訴訟代理權 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49條及第75條第1項所明定。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或當事人間是否有所爭執,法院均得依職權 調查之,第一審法院如未予調查,或當事人之補正欠缺無相 當之證明,第二審法院應再加調查或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藤岡龍雄蔣瑜瑋於民國106年9月8日起 訴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固於原審提出委任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由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於民事起訴狀用印(見原審卷第5、21、23頁) 」,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被上訴人之入出境紀錄,被上訴人藤 岡龍雄、蔣瑜瑋於起訴時及委任狀載之日期均未入境,又本 院於108年7月17日通知徐志明律師陳報何時受被上訴人藤岡 龍雄、蔣瑜瑋之委任,經徐志明律師、方瓊英律師具狀表示 「係透過基泰帝景社區之管理主任協助蒐集或住戶直接郵寄 ,因時間已久,無法確認該等委任狀之實際簽署委任時間」 ,及當庭表示「我們不補正其他資料」(見本院卷一第439 、457至458頁、卷二第87至88頁),準此,自難認被上訴人 藤岡龍雄蔣瑜瑋於原法院之起訴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係屬 合法,其起訴及訴訟代理權自有欠缺,應予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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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