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顏麗美
顏麗貴
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林孝璋律師
相 對 人 顏麗香
顏琮軒
顏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權利範圍「1/21」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3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 2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裁 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台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 )之記載,誤載為「1/21」,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美 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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