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90號
TPDV,108,司,90,20200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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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0號
受 罰 人
即相對人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珀瑲

檢 查 人 陳稻松會計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黃佳昇與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
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受罰人廖珀瑲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 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 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 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 之規定處罰客體應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對於負有保管 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 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 均在適用之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非抗字第1號 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
㈠、聲請人黃佳昇為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台北奧 斯金旅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聲請本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 本院認定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 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合於上開規定,因而裁定台北奧斯金 旅店公司有容忍檢查之義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 定選派陳稻松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 存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及前開所述,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 即有依本院裁定接受檢查人檢查其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之義務。
㈡、惟檢查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於108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台北 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而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 下稱系爭文件),然未獲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辦理,此 有台北體育場郵局第1351號存證信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3-197頁);嗣本院於108年12月9日行調查程序,通知聲 請人及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到庭說明是否有規避、妨礙或拒 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復未到庭,有本 院10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7頁); 本院再於108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法 定代理人廖珀瑲(下稱廖珀瑲)應提出系爭文件並配合檢查 人檢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為,本院將依前揭 規定裁罰等語,此有本院108年12月30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 司字第9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1頁),然經台北奧 斯金旅店公司以109年1月21日陳報狀函覆拒絕提供系爭文件 供檢查人檢查(見本院卷第239-243頁),前經本院於109年 1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就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及 廖珀瑲各處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緩,以示懲戒。㈢、檢查人嗣於109年3月5日再次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 合檢查而應提供系爭文件,仍未獲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 辦理,此有台北體育場郵局第276號存證信函、109年5月1日 得魚會計師事務所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299、315頁 )。聲請人主張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廖珀瑲迄今仍有妨礙 檢查業務進行之情事,聲請本院續依前揭規定裁罰,本院再 於109年5月11日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就上開情事具狀表 示意見,此有本院109年5月11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司字第9 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23頁)。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 已於109年5月14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325頁),卻迄未見有何回應。是檢查人自選任迄今, 均未能取得相關帳冊及財產資料進行查核工作,堪認台北奧 斯金旅店公司,及保管或支配相關檢查資料之廖珀瑲,確有 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審酌台北奧斯金 旅店公司自本院選派檢查人起迄今已逾1年,多次通知其仍 拒絕配合檢查行為等節,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 規定,酌處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廖珀瑲各以6萬元罰鍰, 以示懲儆。且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 司配合檢查時,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或保管相關檢查資料之 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 後發生之妨礙行為,得按次再予處罰,附此敘明。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文件資料 1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全部存摺 2 104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107年12月31日、108年3月31日各家銀行帳戶明細、發函資料 3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明細分類帳電子檔或紙本 4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日記帳電子檔或紙本 5 各年度報表電子檔或紙本 6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間相關會計憑證、傳票 7 104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5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6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7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108年3月31日科目餘額表 8 各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 9 不動產所有權狀、土地謄本、建物謄本 10 104、105、106、107、108年度董事會議事 錄 11 104、105、106、107、108年度股東會議事 錄 12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全部租賃合約 13 全部借款合約 14 全部重大合約 15 全部不動產交易合約 16 108年3月31日訴訟中及有關事項明細 17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關係人交易明細 18 104、105、106、107年度財務及稅務簽證 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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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