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林治俊
被上訴人 黃力升即竹南診所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8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
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
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
23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
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
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
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08
年7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自10
8年7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之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74萬
元,另請求確認兩造間簽立之協議書第3.1條、第3.2條約款無效
;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5
日止之報酬合計79萬元,另請求確認兩造間簽立之協議書第3.1
條、第3.2條約款無效;揆諸前開說明,以先位之訴之聲明定訴
訟標的價額,則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0萬元計算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300萬元,另確認約款無效所得受之利
益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暫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傭關
係存在期間薪資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
,不併計其價額。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0,7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
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85
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