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16號
TPDV,107,重訴,916,202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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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
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
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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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