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83號
TPDV,107,建,8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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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博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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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