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6年度,20號
TPDV,106,海商,20,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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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0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陳文藝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 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 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0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該案原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並聲請退費在案,有該案 民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暨聲請退裁判費狀為憑,是本件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 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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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