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83號
TPDM,109,附民,48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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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許惟惟
被 告 王柏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未據起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有明文規定。亦即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指稱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等案件,未經檢察官起 訴,且查無其他被告對原告涉犯妨害秘密罪等業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之刑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是以原告於刑事案件未起訴並繫屬本院前,即遽行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其 訴顯不合法,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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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