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維成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1336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
16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凌維成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四)更正為「簡歷表」、(六)更正為「Z0000000 000000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日誌查詢紀錄」, 及補充被告凌維成在本院之自白為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部分,核被告所為,均是 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編號2-3部分,則是犯第132條第1項、第220條第2項之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準文書罪;編號4-5、8-10部 分,則是犯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 書罪;編號6部分則是犯第132條第1項、第220條第2項之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準文書罪,第213條、第220條 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 。
(二)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密 接時間先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文書、準文書,係 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 文書、準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 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審酌被告身為警察,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一所載之方式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文書、準文書, 以及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所為應予處
罰,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無前科紀錄、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顯有悔 意等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五)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記載,被告之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因一時失 慮而違法,且坦承犯罪,可認為經過這個案件後,已經學 到教訓,有悔改之意,不會再犯,所以本院所判處的刑罰 ,可以暫時不用執行,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如主文所示的緩刑期間,但緩刑期間仍應附加一定 條件,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368號
被 告 凌維成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凌維成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 以下簡稱興隆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其因職務關係而 獲知民眾之年籍、個人照片、車籍資料與興隆派出所勤務分 配表均屬應祕密之消息及文書,另需因公務始得以使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知識聯網」查詢車籍資料,且應填載真 實之查詢目的,竟接續基於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及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1至6、8至10所示之時間,利用在興隆派出所內擔服勤務 之際,將所獲悉之民眾資料年籍、照片、前科、勤務表以及 以輸入虛偽查詢目的而查得之車籍資料等如附表編號1至6、 8至10所示之應秘密消息及文書,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友 人林昱萱、紀捷方。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凌維成之自白。
(二)證人林昱萱之指證。
(三)證人紀捷方之指述。
(四)被告凌維成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檢歷表。(五)被告凌維成與證人林昱萱、紀捷方間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簡訊列印資料。
(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110報案案號Z
0000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000號紀錄單、受(處 )理拾得物案件編號OP10807AW50106B4R號卷宗、該派出 所108年11月14日受(處)理傷害案件卷宗、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警政日至查詢記錄。
(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4月22日北市警行字第1093007405 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第21 3條及第220條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嫌。其中附表編號6所 示之犯行,係以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請從重 罪論處。至上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為,均於密接之時、地 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之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
三、移送意旨另認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被告傳送如 附表編號7所示興隆所不詳時間勤務分配表圖片檔案予證人 紀捷方,同涉有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惟經核其所送之勤務表 ,於日期、勤務編組、服勤人員、附註等處均有適當遮彌, 無法查見該所每日所安排職務之人員、所擔服勤務之性質為 何,亦未洩知勤務內容及相關勤務事項,難認具有秘密之性 質,惟此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爰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易 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 昭 宏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
編號 時間 應秘密之消息及文書 傳送對象 備註 1 108年2月4日中午12時55分許 民眾李雲龍、王景民、孟永貴、徐偉驥、廖家慶等5人之年籍資料、前科素行資料 林昱萱 無 2 108年6月25日下午3時59分許 民眾侯光霽年籍資料 林昱萱 無 3 108年6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 民眾Z000000000戶役政照片 林昱萱 無 4 108年7月3日上午10時37分許 民眾Z000000000身分證件影本及公文表單 林昱萱 無 5 108年11月14日晚間8時29分許 民眾Z000000000身分證件影本及相關公文 林昱萱 無 6 108年12月16日中午12時42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 林昱萱 利用「警政知識聯網」輸入不實之「執行交通相關業務」查詢目的 7 108年12月9日下午5時6分許 興隆所不詳時間勤務分配表 紀捷方 有遮蔽部分內容 8 108年12月10日下午6時11分許 興隆所108年12月10日勤務分配表 紀捷方 無 9 108年12月14日8時39分許 興隆所108年12月14日勤務分配表 紀捷方 無 10 109年1月10日下午2時22分許 興隆所109年1月10日勤務分配表 紀捷方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