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維成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1336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
16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凌維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