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81號
TPDM,109,聲,1781,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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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重助


被 告 陳長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109年度執字第29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重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重助因被告陳長榮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 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 見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卷第9頁)。嗣被告所犯上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至18頁)。
㈡嗣被告於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未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 佐。聲請人復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代



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 11日北檢欽投109執2956字第1099048002號函、北檢欽投109 執2956字第1099048004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20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15261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109年6月19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93011167號函、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 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及具保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 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從而 ,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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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