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美惠
被 告 古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制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美惠因被告古亞倫涉嫌強制案件,經法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