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77號
TPDM,109,聲,167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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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慧婷



被 告 許應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109年度執字第23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慧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許慧婷因被告許應時犯偽造有價 證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6年刑保字第194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被告已獲得釋放乙節,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及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詎被告釋放後 ,該案已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到案執行, 被告未遵期到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嗣拘提被告,併通知具 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9年7月7日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 仍未遵期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 109年6月3日通知函、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30日函 暨所附拘票及警察之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 29日函暨所附拘票及警察之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 依法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 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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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