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19號
TPDM,109,聲,1619,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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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升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升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 其釋放,嗣被告上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由該署檢 察官通知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節,有 民國108年10月15日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該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109年5月6日、同 年7月9日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足見被告顯 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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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