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83號
TPDM,109,簡附民,83,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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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楊金東
被 告 林淑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 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最高法院 71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參照)。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其訴為不合法。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6號被告林淑媛被訴偽造文書案件,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09年度簡字第1950號判決被告有 罪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憑。
(二)又參諸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被告係偽造國際獅子會300A 1區社團法人臺北市東家獅子會(下稱東家獅子會)第20 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1日 年度決算表,並持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臺北市人民 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而行使等節,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 書可參,是該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乃為東家獅子會及臺北市 政府,而原告楊金東雖主張其為東家獅子會創會會長,縱 令因本案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而於民事上有請求賠償損 害之權,亦非被告犯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直接被害人



。是原告既非本院認定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 ,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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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