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81號
TPDM,109,簡附民,81,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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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芃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彩菱
被 告 葉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5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黃子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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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芃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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