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9號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0號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2號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3號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謝宜學
陳志銘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原 告 吳建成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程巧亞律師
原 告 何次郎
李志明
陳紹富
被 告 游舒晴
尹台生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易緝字第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尹台生、游舒晴被訴詐欺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緝字第4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