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馮浩
被 告 蘇曉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177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