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1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清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2037、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 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