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24號
TYDV,106,司促,1662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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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2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徐合京
債 務 人 謝東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合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
  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一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就徐合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
  東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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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