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65號
TPDM,108,重附民,65,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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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廖珮茹
廖婉茹
共 同
輔 佐 人 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被 告 駱思穎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0樓
駱思融

駱冠霖
兼上三人之
共同輔佐人 廖玲瑛


廖啟超

廖啟光

廖海崴
廖婉君
兼上二人之
共同輔佐人 廖啟清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廖珮茹廖婉茹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 影本所載。
二、被告駱思穎等9人之答辯或陳述均詳如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建 民律師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等影本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駱思穎駱思融駱冠霖廖玲瑛廖啟超、廖啟 光、廖海崴廖婉君廖啟清等9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2人之訴,自均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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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