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20號
TPDM,108,訴,82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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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柳孟男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
緝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孟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柳孟男因詐欺案件(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 緝字第1604號),前經檢察官准被告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3萬元,被告繳納3萬元保證金後,被告即為釋放等情 ,有刑事報到單1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查署(下稱臺北地檢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見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 1604號卷第35、42頁)在卷可憑。
三、茲因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 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 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9日桃檢東結108助1774字 第1099002223號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 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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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