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號
TPDM,106,附民,12,202008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張承嘉
被 告 吳柏緯

高銘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陳東群
劉凱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高銘澤陳東群劉凱元因違反期 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張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