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65號
TCDV,109,除,36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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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呂金河即呂許綉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 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 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反之,此外之人即不得聲請。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 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 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 為之。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僅為呂許綉蘭遺產之一部,況且 僅是呂許綉蘭所遺「裕國」股份3,135股其中之1,000股,有 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參;又呂許綉蘭之繼承人之一即其配偶呂添興(依聲請人 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文記載查無呂許綉蘭之繼承人向 該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案件)於其後亦已死亡,應發生輾轉 繼承。然而,聲請人僅能提出其上未見日期、未將呂添興列 為繼承人、記載為「呂許綉蘭持有裕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計 1997股」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影本,尚難認呂許綉蘭呂添興 之遺產已合法分割,故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仍屬其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即不能由聲請人單獨據以主張股票權利。因此, 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不合法,則聲請人所為除權 判決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不能准許,現已無法補正(須由 股票權利人重新聲請公示催告),自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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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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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1775-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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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