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裕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文雄
湯武勝
湯文振
湯秋永
湯東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8979元(土地面積12386.75平方公尺×
108年1月公告現值5200元/平方公尺×1/24×5=1341萬897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19萬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