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龔周明
温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清泗等人間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1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