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粘舜強
林育瑄
被 告 留誌翊(即張慈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留盛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更正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慈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三萬一千一百五十二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慈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