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陳世財
郭縈淇
被 上訴人 江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