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1號
原 告 周玫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陳慶榮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起訴後,現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