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2,572,029元(計算式:人民幣551,250元依起訴時匯率折新臺幣
2,372,029元,加新臺幣200,000元,合計新臺幣2,572,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