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03號
TCDV,109,訴,1303,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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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2,572,029元(計算式:人民幣551,250元依起訴時匯率折新臺幣
2,372,029元,加新臺幣200,000元,合計新臺幣2,572,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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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