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費嘉騏
謝杏芬
洪天寶
張耿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 告 林瑞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